晶晶書庫案大法官解釋
查禁男體寫真 不違憲
首度肯定「性言論」和「性資訊流通」應受憲法保護 並明示兩項審查猥褻的標準
2006-10-27/聯合報/A5版/話題
記者王文玲/臺北報導
同志團體關心的刑法「猥褻」認定及刑罰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一七號解釋,認為刑法的刑罰規定不違憲,但仍應保障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需求。
本件釋憲案是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提出聲請,因大法官作出「不違憲」的解釋,賴被依妨害風化判罪的案件,無法再審。大法官也透過六一七號解釋,首度肯定「性言論自由」和「性資訊自由流通」,應受憲法保護。
大法官雖認為刑法第二百卅五條的散佈猥褻物品罪對性言論的表現和性資訊的流通管制不違憲,但讓主管機關及法院有較具體的管制、處罰標準,特別明示兩項審查標準;合於這兩項標準者的資訊或物品,應保障。
一是非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的資訊或物品。
二是除前述者外,其他令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的猥褻資訊或物品,已採取安全隔絕措施(例如套封、特定場所陳列或嚴格管制閱聽對象等),使一般人不能夠見聞或持有。
賴正哲因販售香港進口的「蘭桂坊」、「雄風」雜誌,內容有同志肛交等猥褻圖片,經高院依刑法散佈猥褻物品罪判處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同志團體認晶晶案打壓他們的權益,選在今年六月廿七日———紐約同志反抗警察社會壓迫的「石牆紀念日」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性言論的表現及性資訊的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的目的,都應該受到憲法保障。不過,憲法對於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仍須符合憲法廿三條受到適當的限制,立法者為保障社會秩序而制定法律管制,並未違憲。
本件聲請另也指摘刑法的猥褻定義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大法官認為,猥褻的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而且能為受規範者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因此未違背「法律明確性」的原則。
本號解釋有大法官許玉秀及林子儀提出不同意見書。許玉秀批判本號解釋「難遮掩對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歧視」;林子儀則認為本案應作違憲解釋,反對以刑罰處置散佈猥褻物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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